内地婚姻家事案件判决将获香港承认与强制执行!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2-04-04  阅读: 8400

还记得去年夏天的《三十而已》吗?剧中的“渣男”梁正贤以一句“一南一北,互不干涉”成功出圈。


这一言论虽然只是他作为一个不婚主义者对于恋爱的态度,但却也和我们今天想要讨论的“跨境婚姻”有些许关联。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的跨境婚姻每年新增高达2万宗以上,因此出现的婚姻家庭类纠纷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安排,内地或香港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更谈不上执行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想让离婚案件判决在另一地获得认可和执行就只能通过在另一地重新起诉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会面临两地法院判决不一、“一南一北,互不干涉”的风险。


基于此,2021年5月5日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了《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这既是对2017年6月20日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的落实,更是香港与大陆在婚姻家事领域联系日益密切的必然结果。




以内地法院为例,在《条例草案》通过之前内地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态度就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形


1.


离婚案件中如果只涉及婚姻关系,

内地法院可以直接认可。


案例:

深圳女孩付某嫁给了香港人李某,结婚几年后,因为感情破裂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来,付某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深圳中院审查后认为:付某已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公证的香港法院离婚判决并且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深圳中院裁定对香港法院关于解除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予以认可。


本案中,离婚判决不涉及子女和财产分割,因此香港法院的判决在内地法院得到了认可,两人的婚姻关系也在内地解除了。




2.


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内容

不予认可,需另案起诉。


从大数据来看,我们不难发现现在的女性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走向法院,敢于提出离婚的诉请。


案例:

2015年1月7日,香港人林某向江门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香港法院对自己和内地妻子赵某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同时请求江门市中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做出的财产分割的判决,即赵某需要将广东省江门市的所有业权及利益转给林某名下。


审理后,江门市中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批复的有关精神,对香港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予以承认,但对于涉及夫妻在内地不动产的处理,不予认可。


因此,离婚后男女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问题仍需自行协商,或另行向内地法院起诉处理。




3.


对离婚与财产分割的判决都认可


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方某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沪二中民认(港)字第1号】)就是此种情况,它认可了香港法院判决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法律效力。




以上三种情况,代表了此前内地法院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三种态度,这也体现了在《条例草案》出台前内地与香港在婚姻家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的混乱。


在《条例草案》通过之后,虽然中国内地法院承认香港法院在婚姻家事判决的相关步骤及细节目前还未有生效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但根据此前双边的讨论,中国内地法院承认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的判决的具体规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行实施和安排,这也是对上述困境的一个小小突破。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还从如下两个大的方面对之前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第一,《条例草案》将适用于条例生效当日及之后的由内地或者香港法院作出的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和内地离婚证,并且将香港不承认但内地认可的经由协议离婚领取的离婚证也纳入了香港地区法律的范围内。


第二,内地婚姻家事判决和离婚证在香港获得认可和强制执行采取的是登记制。


(1)内地生效离婚判决及离婚证的效力认可:针对在《条例草案》生效之日或之后由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或由内地法定机构出具的生效离婚证,可持内地判案法院发出的证明书或离婚证原件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认可。当申请依据为离婚证时,香港法院还需出具承认令,对此予以认可。


(2)内地婚姻家事生效判决的执行:若有关款项到期应付但逾期未付或未全额支付的,申请人应在内地生效判决中载明的付款或履行作为的日期或限期之后 2 年内,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登记申请;若该判决没有载明须付款或履行作为的日期或限期的,申请人应在有关判决开始生效之后的2年内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申请成功后,会成为指明命令,一般而言,申请登记后,该指明命令就可在香港法院强制执行,除非被登记作废。


(3)指明命令登记作废的情形:当拿去申请登记的生效判决存在侵犯当事人诉权、欺诈、违反香港公共政策等不公平公正情形的,或该判决中所载明的事项已经由香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或该判决在中国内地正在经历上诉或者重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指明限期内,向登记法院申请将该命令的登记作废。



总结


综上,香港和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机制的确立,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能够为跨境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同时这也有利于加强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司法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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